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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刘晗

内容简介:

这是一本介绍法律思维的通识读本,它不讲难懂的法条和专业术语,而是从海量规则和程序中,总结出人人都受用的底层逻辑,比如全世界法律人共享的六种思维模型:规则思维、权利思维、程序思维、终局思维、权威思维,预期思维,以法律思维为脉络重新理解世界。

如果你是法律工作者,这本书可以帮你跳出 具体法规法条所界定的学科边界,看顶级法律人是怎么思考和解决问题的,洞悉法律体系的底层思维结构;帮你结合历史、政治、经济、哲学重新思考法律,站到学科的高点开展工作。

如果你不是法律工作者,这本书可以帮你理解各种制度、规则、原则和程序是怎么制定出来的,从法律人的智慧里学到解决复杂问题的高招;它会提醒你解决问题不仅要考虑当时当下,还要考虑过去未来;不仅要考虑单个事件的得失,更要考虑全局的长远利益;它会促使你去探寻大社会如何影响自己的发展,而不局限于自我的小宇宙。

古罗马法谚曾言:“法律不管琐碎之事。”法律处理的是较大的社会问题,因此需要大的思维格局。而大的思维格局,对每个人都有所裨益。

试读

凡事讲规则:善恶与秩序

在讨论法律的基本思维模型前,我们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: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?面对这个问题,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实现正义,保证公平,促进平等,保护人权,等等——这是一般人对法律使命的想象和期待。人们总是抱着种种理想观念走进法律世界,并据此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案件予以评判。

但在职业法律人眼中,在很多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和法学家看来,上述目标自然要追求,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使命。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。古罗马有一句谚语,叫作“有社会,就有法律”,意思也可以反过来——有法律,才有社会,才有社会的正常运转。只有社会稳定了,其他的价值和期待才有可能得以实现。

法律规定了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可以做什么,不可以做什么。这些必须遵守的底线行为规范,正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能够在某种秩序下存续和运转,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良好的公共环境里追求自我实现。

人类对秩序的需求比想象中大得多

或许有人会质疑:秩序真有那么重要吗?

我们生活在比较安定的环境里,长时间没有经历战乱、饥荒等灾祸,已经习惯了秩序存在的状态。但请想象一下,如果有一天,社会秩序完全消失,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。

估计大多数人都不敢出门了,因为每天都要守着家人、房子、钱财,不被别人抢去。万一真的被抢走了,就得用更凶残的方式才能抢回来。一来二去,人和人之间就只剩下你争我夺、打打杀杀了,谁还会去上班?谁还会去从事正常的生产和劳动?生产和劳动都停止了,社会分工、协作关系自然也就消失了。

早在17世纪,英国哲学家托马斯·霍布斯(Thomas Hobbes)在他的名著《利维坦》(Lerihideathan)中就曾描述过在完全没有秩序、人人互相为敌的“自然状态”下,人类生活的悲惨处境:

“在这种状况下,产业是无法存在的,因为其成果不稳定。这样一来,举凡土地的栽培、航海、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、舒适的建筑、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、地貌的知识、时间的记载、文艺、文学、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。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,人的生活孤独、贫困、卑污、残忍而短寿。”

如果没有稳定的秩序,人们就会丧失对生活的稳定预期,整日忙于应付各种混乱和突如其来的变化,无法进行生产的增值、知识的积累和文化的创造。长此以往,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无从谈起了。

可见,秩序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。

最糟糕的秩序也好过没秩序

对秩序的强调还体现在,法律人认为,即便是最糟糕的秩序,也好过没秩序。什么意思呢?

假设有两个村庄:一个被残酷的黑帮统管,他们对村民征收极其繁重的保护费,还定下了极为严苛的规矩,如果有人胆敢偷盗,立即砍掉手脚;如果有人杀人,则处死全家;等等。而另一个村庄既没有政府,也没有组织,人们有最大限度的自由,可以为所欲为,不用承担任何责任。请问,你会选择在哪个村庄中生活?

看了前文的介绍,估计大部分人即使犹豫一下,也还是会选择那个被黑帮统管的村庄。毕竟,没有稳定的秩序,人们就无法正常生活。前一个村庄看似难以忍受,但只要守规矩,好歹还能保住身家性命。后一个村庄看似无限自由,但也意味着人人都可以杀人放火,没有人敢保证自己下一秒还能活命,还能保住自己的财产。中国有句古话叫“宁为太平犬,不为乱世人”,说的就是这个意思。

如果追根溯源,我们会发现,人类对秩序的强烈需求,具有某种心理学上的原因。虽然人们也喜欢变化和新鲜感,并且经常推崇创新,但在心理的更深层次上,却对安定性、稳定性和一致性有着巨大的需求。心理学家亚伯拉罕·马斯洛(Abraham Maslow)曾经在他的名著《动机与人格》(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)中写道:“我们社会中的儿童和成年人一般都喜欢一个安全的、有序的、可预见的、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:这种世界是他所能指望的,在这种世界里,出乎意料的、难以控制的、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……”

换句话说,人们的确喜欢在循规蹈矩的生活中加点新鲜感,但如果时时刻刻都是新鲜感,以至难以控制,那也是无法忍受的。和平与秩序,才是人类生活的底色。

规则是维护秩序的核心

既然秩序对于人类如此重要,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呢?其实,无论是道德、伦理还是习俗,都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,未必需要正式的法律制度。相比之下,法律有何独特之处呢?

我们知道,法律是一套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、强制性的规则体系。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、伦理和习俗的重要因素。我们经常看见,某项法律规则一旦制定出来,即使有人不想做某件事,规则也会强迫他做。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服从对应的强制性规则,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比如,一旦一个社会制定了法律法规,禁止人们在公共场合吸烟,烟民哪怕再心不甘情不愿,也必须遵守这个规则,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。

因此,在法律人眼中,规则就是核心,遵守规则就是行事思考的第一重要原则。凡事讲规则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。很多人可能觉得: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,就连幼儿园的小朋友也知道要遵守规则,按时吃饭、按时睡觉、听老师的话。你要说这是法律【我的学习园地】人的特定思维方式,那它究竟特殊在哪里呢?

这恰恰是最有意思的地方。所谓“凡事讲规则”,是指法律人头脑里的规则意识非常强烈,以至构成一种执念:即使一个规则看上去很不合理,甚至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会觉得它很邪恶,法律人也会遵守,而不会以规则本身的善恶来选择是否适用。

这一点可能会让很多人不解,学术领域对此也有过很大的争论。但无论学术上如何争论,在真实世界中具体负责执法和司法的法律人也会将“恶法”当成法,一视同仁地遵守和执行。在他们看来,不合理的规则也是规则,不合理的判决也必须服从,不能以法律邪恶或者判决不合理为由而拒不执行。

举个例子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简称《刑法》)在1997年修订后,规定了“嫖宿幼女罪”这一罪名。简单来说,如果男性嫖宿不满14周岁的女性,应以犯罪论处,即便女性同意发生性行为。这个罪名长期以来饱受争议,反对者认为它是典型的“恶法”。比如,法学界普遍认为,该罪名将自愿行为视作犯罪,过于严重了;而且为受害的幼女贴上了卖淫的标签,也是一种羞辱。最终,该罪名于2015年被废除。

但是,在1997年到2015年的18年内,如果发生了相关的犯罪行为,法官却不能以这条法律是恶法为由,不适用这条法律,否则就会有枉法裁判的嫌疑。对于法官来说,只要他/她承担裁判者的制度角色,就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判案。如果他/她根据个人的道德信仰选择性地适用法律,就会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极大危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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